第三部分:法律部分
(本部分共10分)
1993年11月1日,張強與賀梅登記結婚。1994年2月,張強所在的公司派張強到日本從事勞務工作2年。1996年期滿后,張強在日本非法滯留至2002年12月20日。期間張強與賀梅通信至1997年3月,自1996年至2000年9月間,多次匯款給賀梅。
2001年11月20日,賀梅以張強于1996年5月后一直下落不明為由,向道林市武林區(qū)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張強死亡。武林區(qū)人民法院經(jīng)法定公告期滿后,于2002年12月10日依法判決宣告張強死亡。同月20日,張強被遣返回國,多處尋找賀梅,賀梅明知其回國卻避而不見。
2003年3月3日,張強向武林區(qū)人民法院起訴與賀梅離婚。在一審過程中,賀梅于同月10日與劉鐵柱登記結婚,并一直向法庭隱瞞張強已經(jīng)被宣告死亡以及自己與他人結婚的事實。同月27日,武林區(qū)人民法院判決張強與賀梅離婚,并分割了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賀梅不服,提起上訴,披露了張強已經(jīng)被宣告死亡和自己與他人已經(jīng)結婚的事實。經(jīng)張強申請,武林區(qū)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7日撤銷了宣告張強死亡的判決。同年8月13日,道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了武林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的張強與賀梅的離婚判決。賀梅在2004年產(chǎn)下她與劉鐵柱的孩子——女兒劉青。
請分析以上案例,并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回答以下問題:
1.在法律上宣告一個人死亡的程序是什么?(2分)
2.在法律上宣告一個人死亡的后果是什么?(2分)
3.賀梅與劉鐵柱的婚姻效力如何?(2分)
4.如何評判賀梅和劉鐵柱結婚的行為?(1分)為什么?(3分)